宁波大学理学院用电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稿)
发布时间: 2008-12-03 00:00
作者: F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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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节约用电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全院师生员工,都应树立节约用电的意识和观念,做到节约用电、合理用电。

2行政用电、教师办公用电和教师科研用电由学院用电管理工作小组统一管理。

3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凡属人为损坏的,均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如发现电器故障,请及时填写维修单报行政办公室派人修理。

4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科研实验室及教学实验室,要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杜绝一人头顶多盏灯的现象。

5. 所有计算机电源使用设置为“最少电源管理方案”和“5分钟后关闭监视器”。

6冬季温度5摄氏度以下、夏季32摄氏度以上时可使用空调;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设置,除特定用途外,冬季不高于16摄氏度,夏季空调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下班时提前15分钟关闭空调。

7学院行政办公、教师办公和科研实验、教学实验用电电费采取分类管理办法

1学院行政办公用电、教师办公用电和教学实验用电、研究生照明及正常空调用电、科研实验室基本用电(指房屋建造时基本电路可承载的用电)电费由学院统一支付;

2纯粹科研用大型仪器和科研专用空调用电采取单独接表、单独核算的办法,所用电费,由使用人从自己科研经费中支出。

3对于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实际实验教学执行情况,酌情减免自己承担的用电费用。

4对于私自将大型仪器、专用空调改接到普通用电线路者,一旦发现要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本办法中第7条(1)的享受权利 。

8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实验室使用因实验需要之外的微波炉、冰箱、电磁炉、电取暖等设备。

9除经批准需要照看正在工作的实验仪器设备外,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和实验室留宿。因工作需要照看设备或提供通宵供电的,下班前须到门卫处备案。

10.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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