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讨论稿)
发布时间: 2012-07-03 00:00
作者: F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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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讨论稿

 

根据《宁波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的有关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院内收入分配体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院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创建重基础、有活力的理学院建立长效机制。

二、         基本原则

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强化岗位职责,体现多劳多得;坚持量入为出 ,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体系。

三、         实施范围

我院正式在编在册的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工勤人员。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不纳入本次岗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四、         教职工收入构成

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

除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不再另行发放。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五、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含工龄补贴)、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根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宁波市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见附件1)。

其中,岗位津贴视教职工完成岗位基本职责的情况发放:

1、教学科研人员的额定工作量要求按《宁波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的有关规定》中的理科类标准执行(见附件2),达到理科类标准下线值,并完成教科人员岗位基本职责,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原则上须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下线值的50%,不足理科类标准下线值部分教学、科研(教研)社会服务额定工作量暂按11.65折算比例进行替换。替换后仍不足,减发岗位津贴,减发额度=不足当量课时数*(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完成当量课时数(学校文件规定2012年暂按正高483、副高463、中级410、初级288),但最高不超过岗位津贴总额。

2、教辅人员的额定工作量要求按同级别教师额定工作量的30%标准执行,达到理科类标准下线值30%并完成教辅人员岗位基本职责,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未完成教辅岗位额定工作量要求及未完成其岗位基本职责,按同级别教师标准减发岗位津贴,但最高不超过岗位津贴总额。

3、行政管理人员完成其岗位基本职责并考核合格,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按一定标准减发岗位津贴,但最高不超过岗位津贴总额。

减发额度:缺勤天数*(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出勤天数

因工作需要非工作时间加班按上级有关规定可实行调休。

六、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教师(教辅)基本工作量津贴和超工作量津贴(绩效津贴)、重点岗位补贴、年终考核奖励、节假日福利费、其它各类奖励等项目。

1、          教学科研人员绩效津贴。

1)超工作量津贴

超过理科类教师额定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下线值计发超工作量津贴。

教学科研人员超基本工作量下线科研(教研)分值视学校当年下拔C类津贴总额及学院创收情况确定。

教学科研人员超基本工作量下线课时分值系数

职级

正高

副高

中级及以下

系数

12

1

08

  教学科研人员超基本工作量下线课时分值视学校当年下拔AB类津贴总额及学院创收情况确定。

     2)基本工作量津贴

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下线值以下部分按超工作量津贴标准的0.4倍计算课时分值和科研(教研)分值。

注:超工作量津贴,以替换后的工作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2、教辅人员绩效津贴。

1)超工作量津贴

理科类教师额定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下线值30%计发超工作量津贴。其中科研分值执行教科人员同一标准,课时分值按同级别教师标准执行。

2)基本工作量津贴

完成理科类教师额定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下线值30%以下部分按超工作量津贴标准的0.4倍计算课时分值和科研(教研)分值。

 注:超工作量津贴,以替换后的工作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3、行政管理人员绩效津贴。学院管理行政人员绩效工资总量2012年暂按学院教师、教辅人员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79%确定,今后视情况逐步增加。岗位系数参照校机关岗位系数执行(行政人员岗位系数见附件3),行政管理人员课时分值按同职级教师标准的70%执行,科研分值执行教师同一标准。

七、         重点岗位补贴

重点岗位补贴主要用于校设岗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学院管理中层。作为过渡,2012年主要指校聘一、二、三、四(正高)级岗位人员,双肩挑副院长,学院管理中层(兼职)岗位人员。校聘一、二、三、四(正高)级岗位之间的折算系数按固定津贴之比确定。双肩挑副院长、学院管理中层(兼职)岗位人员的补贴额度年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重点岗位补贴岗位系数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正高)

岗位系数

223

145

100

057

 

八、学院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比配提取奖励基金,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有突出业绩人员实施专项奖励,根据自筹经费能力设立节假日福利。

九、     其他有关规定

1、教职工进修、挂职、“双肩挑”(特指教学科研教辅人员兼任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人员和新引进人员等的绩效工资待遇按《宁波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宁大政[201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或停职审查、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待遇按《宁波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宁大政[201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理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报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执行。本实施细则中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宁波大学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表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含工龄补贴)

岗位等级

津贴标准

专业技术二级

3250

专业技术三级

2990

工作年限

补贴标准

专业技术四级

2780

专业技术五级

2470

专业技术六级

2310

5年及以下(含5年)

1800

专业技术七级

2160

专业技术八级

1950

专业技术九级

1820

610年(含10年)

1850

专业技术十级

1690

专业技术十一级

1530

专业技术十二级

1430

1115年(含15年)

1900

专业技术十三级

1300

管理三级

3220

管理四级(一)

2960

1620年(含20年)

1950

管理四级(二)

2910

管理五级A(一)

2700

管理五级A(二)

2650

2125年(含25年)

2000

管理五级(一)

2440

管理五级(二)

2390

管理六级(一)

2180

2630年(含30年)

2050

管理六级(二)

2130

管理七级(一)

1920

管理七级(二)

1870

3135年(含35年)

2100

管理八级(一)

1660

管理八级(二)

1610

管理九级

1480

36年及以上(含36年)

2150

管理十级

1300

技术工人一级

2030

技术工人二级

1640

见习(初)期

1400

技术工人三级

1510

技术工人四级

1400

技术工人五级

1300

工作年限按现行连续工龄计算办法确定

普工

1300

见习(初)期人员

910


附件2

各类教师岗位的额定工作量

职务

教学工作

科研(教研)社会服务工作(分/年)

人文社科

理工农医

当量课时/年(含各类学生指导工作量等)

人文

社科

理科

工农医

教授及相当职务

284-316

203-225

303-337

329-365

405-4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350-389

115-128

173-192

187-208

230-256

讲师及相当职务

334-371

77-86

117-130

126-140

156-173

助教及相当职务

270-300

19-21

28-31

31-34

38-42

 

附件3行政人员岗位系数

1、职员岗位系数表

岗位等级

5

6

7

8

9

10

分配系数

0.56

0.44

0.37

0.33

0.29

0.25

 

2、专业技术岗位系数表

岗位等级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分配系数

1.00

0.77

0.63

0.53

0.48

0.43

0.36

0.32

0.30

0.28

0.26

0.25

3、工勤岗位系数表

技术等级

1

2

3

4

5

普工

分配系数

0.42

0.36

0.31

0.27

0.25

0.25

 

4、领导岗位附加系数表

所聘职务

正处级(主持工作副处)

副处级

助理

协理

分配系数

0.12

0.09

0.07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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