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宁波大学二级纪委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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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二级纪委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二级纪委工作职责,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清廉宁大”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纪委”是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在二级党委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二级纪委由二级单位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二级党委相同。二级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可专职配备,也可由二级党委委员的中层干部兼任;二级纪委委员人数一般按同级党委委员减2的标准选举设立,具体名额及人选由二级党委集体讨论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校纪委领导为主,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校纪委报告。

第二章 二级纪委的职责

第五条 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建设“清廉宁大”。协助部署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明确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并督促落实;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根据“清廉宁大”建设要求推进“清廉学院”建设;协助开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及时分析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清单,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协助做好巡察及整改工作。

第六条 强化政治监督,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加强对同级党委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对尊崇党章情况、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等的监督;深入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

第七条 督促责任落实,构建“四责协同”。督促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推进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督促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议事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到位;督促党务院务公开,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做到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督促所在单位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学院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九条 开展正风肃纪,检查督促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落实。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对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因公因私出国(境)、婚丧喜庆、津补贴发放、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的监督。结合“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效能建设,督促同级党委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关注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经费使用管理、选人用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合作办学、下属企业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情况,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教育提醒常态化。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日常监督全过程,加大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警示约谈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报告,发挥监督“前哨”作用。

第十二条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打造文化品牌。协助同级党委经常对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纪党规教育,紧盯重要节假日进行廉洁提醒,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廉洁宣传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活动,推进廉洁教育常态化、品牌化建设。

第十三条 协助学校纪委处置有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畅通信访渠道,对所在单位信访举报进行收集、整理,发现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可以直接向校纪委报告;发现所在单位的其他问题线索,在上报校纪委的同时向同级党委报告。配合校纪委对所在单位重要信访、案件进行核查、处理,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负责开展对学生党员的执纪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权限和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职责与学校纪委授权,二级纪委的工作权限包括:

(一)会议监督权。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等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出席或列席下一级党组织或系(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检查权。对所在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维护政令畅通。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可以口头、书面形式向二级单位党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有关个人提出监督建议。

(三)日常谈话权。监督工作中了解日常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与监督对象进行谈话并作好情况记录;对二级单位管理人员运用谈话的,根据需要可申请使用学校纪检监察谈话室进行。

(四)“第一种形态”处置权。可以会同所在单位党委有关负责人或纪委委员或工作对象所在党组织相关负责人,运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对轻微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置。

(五)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进行处分处置的建议权。校纪委对二级单位管理人员作出处分处置的,应当听取二级纪委的意见建议。

(六)党风廉政回复意见权。对二级单位人员党风廉政情况出具意见的,二级纪委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纪检监察室,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会同本级党委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二级单位管理的新任用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 二级纪委书记例会制度。校纪委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纪委书记例会,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研究有关工作,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学习和培训等。

第十七条 二级纪委工作报告及述职制度。二级纪委要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和重要个人事项情况。二级纪委书记每年向校纪委报告二级纪委履职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指导服务。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二级纪委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帮助二级纪委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结合二级纪委书记多为兼职的特点和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或选送参加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学习研讨和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十条 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所在单位纪检干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完善二级纪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由二级纪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缺位,执行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设立纪委的二级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二级纪委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和《宁波大学下属党委(党总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宁大党纪〔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