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共宁波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纪委会由全体校纪委委员组成,是学校纪委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审议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纪委工作报告;
(三)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纪委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分析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讨论学校纪委向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六)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八)研究讨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会成员为全体校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重要议题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非纪委委员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派驻纪检员列席纪委会,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提议,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纪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纪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九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决策的,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纪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三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准时到会,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纪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经2021年第2次校纪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共产党宁波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宁大党纪〔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