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宁波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3-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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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纪检监察谈话室(以下简称谈话室)的管理使用,确保有关谈话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中央、省纪委监委有关谈话安全及谈话室使用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谈话室是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有关谈话、获取视听资料的专门工作场所。学校共设有2间谈话室,分别为审查调查谈话室(谈话室1)和一般谈话室(谈话室2)。其中,审查调查谈话室主要供立案后开展审查调查谈话、处分宣布谈话等使用;一般谈话室可供信访办理、初步核实阶段的谈话以及开展第一种形态有关谈话时使用。

第三条  谈话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室直接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预约登记和设备维护等,确保谈话室正常运行。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谈话室时,需填写《宁波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室使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校内纪检监察组织(含二级纪检组织)使用谈话室的,报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审批;校外纪检监察机构借用谈话室的,应同时提供介绍信,经学校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谈话室使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存档备案。

第五条  谈话室使用前,使用单位需制定谈话方案及安全应急预案,确定谈话安全责任人(一般为谈话组组长),对谈话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全权负责。

第六条  谈话期间,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与当次谈话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七条  谈话人要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谈话应安排在上午8:30至下午18:00期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当天晚上24:00;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2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谈话对象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不得将谈话对象滞留在谈话室过夜。

第八条  进入谈话室前,谈话对象应将随身携带的物品集中放置于指定储物柜中保管。谈话人员及谈话对象均不得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电子通讯设备及金属、玻璃等尖锐硬物。

第九条  为保障谈话人员及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谈话期间应使用统一配置的安全用具。签字时,应使用安全笔书写;需在谈话室内饮食的,应使用安全餐具。

第十条  谈话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对谈话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谈话时,谈话过程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谈话人员应于谈话当天完成视听资料的光盘刻录备案。开展其他类型谈话时,可根据需要启用监控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第十二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不得在谈话室内留存任何物品,管理人员及时整理谈话室,保持谈话室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因违规使用谈话室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室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