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学校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从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等教职工中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校纪检监察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纪检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聘任人数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6-10人,其中党外人士比例应不低于50%。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心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邀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邀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邀监察员。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组织部、统战部等部门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并征得本人同意。
(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部、统战部等对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发文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聘期一般为3-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特邀监察员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与学校纪检监察相关制度的研究拟订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及时了解、反映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和作风建设等情况;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学校有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宣传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六)办理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会议。
(二)了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了解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五)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模范遵守纪检监察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特邀监察员相关工作,协调特邀监察员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所在领域专长和影响力。
(二)组织开展特邀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定期开展走访或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特邀监察员业务培训,及时向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资料;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
(五)加强与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对特邀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特邀监察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宁波大学聘请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宁大政〔2007〕25号)废止。